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近年來,,消費者的銀行卡被在境外“盜刷”的事件時有發(fā)生,。遇到此類事件,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消費者是否可向銀行索賠,?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起案件,,判決維持一審原判,,銀行需對被盜刷的銀行卡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回放:
銀行卡被在境外“盜刷”
孫女士于2019年2月春節(jié)期間赴泰國旅游,,曾用銀行卡在泰國某商戶消費550元,。2019年6月17日,銀行客服致電孫女士詢問近期是否出國,,并稱其銀行卡發(fā)生了30多筆消費異常,。孫女士頓感疑惑,她自2月9日回國后再未出國,,涉案銀行卡從未丟失,,一直由其保管,銀行卡密碼信息也只有其本人知曉,,回國后從未使用過涉案銀行卡消費,、取現(xiàn)或查詢。由于該銀行卡不常使用,,孫女士甚至未給該卡開通手機銀行和短信提醒,。孫女士接到電話后查詢賬戶交易明細,發(fā)現(xiàn)從泰國回來的這4個多月,,該張銀行卡在泰國竟發(fā)生了31筆異常消費,。第二天,孫女士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目前該案尚未偵破,。
孫女士向法院起訴,主張銀行對儲戶存款應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銀行對其被盜刷的損失予以賠付,。銀行方認為,涉案銀行卡被盜刷系因孫女士在泰國境內使用時泄露密碼所致,,孫女士對其持有的銀行卡未盡到謹慎義務,,故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銀行未盡安全保障違約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銀行不僅應當保證該銀行卡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還應當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結合涉案交易發(fā)生時間,、地點,、護照等信息,,借記卡所在地時間、空間,、距離等常識判斷,,可以認定本案涉及的借記卡交易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造復制的儲蓄卡進行的偽卡交易,該交易行為不應對持卡人產生法律效力,。銀行亦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孫女士存在泄露密碼的違約行為,,儲戶在未開通手機銀行且亦未辦理短信提醒業(yè)務的情況下,其對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導致賬戶內資金減少的情況很難知曉,。本案中,,銀行未能識別出偽卡,違反了保障卡內資金安全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孫女士全部損失近5萬元本金及利息。
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主張涉案銀行卡資金變動異常期間長達2個月,筆數(shù)多達30多筆,,但是直到2019年6月18日孫女士才報案,孫女士未盡到合理謹慎注意義務,。另外,,盡管商業(yè)銀行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不能替代孫女士應當承擔的妥善保管密碼的基本合同義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結合時間、地點,、空間及涉案賬戶曾在國際銀聯(lián)通報的泄密商戶進行過消費的信息,,訴爭交易系偽造復制的儲蓄卡進行的偽卡交易。孫女士的銀行卡被他人復制,,表明被盜刷銀行卡不具有唯一的識別性,,銀行卡系統(tǒng)存在安全隱患,致使銀行卡背面的磁條信息被復制且不能被辨別真?zhèn)?,故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的違約行為,。銀行未能證明孫女士授意第三人進行交易,以及孫女士對密碼泄露存在過錯,。另外,,孫女士在接到銀行客服電話次日便采取了報案措施,銀行上訴主張孫女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養(yǎng)成安全用卡習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吳銀嬌表示,,并非所有的銀行卡盜刷的損失,都由銀行承擔賠付責任,。每位持卡人對個人銀行卡和密碼負有保管義務,,在銀行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的條件下,,持卡人若因自身過失造成銀行卡遺失或密碼泄露,,從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一般情況下則應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對于持卡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養(yǎng)成良好的用卡安全意識,,可以通過開通余額變動短信提醒等業(yè)務,,隨時掌握掌握卡內余額變動。刷卡消費過程中,,嚴防銀行卡密碼外泄,,輸入密碼時注意遮擋鍵盤。一旦發(fā)現(xiàn)銀行卡被盜刷,,應就近到ATM進行查詢并進行取款或吞卡操作,,證明卡未離身且在本地,隨后及時掛失并到公安機關報案,。對于銀行而言,,加強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義務的旅行,努力提高并改進銀行卡防偽技術,,最大限度防止持卡人銀行卡被盜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