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電商平臺常見的“劃線價”終于惹上官司了(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020年8月13日報道《“劃線價”誤導消費者該停了》,、8月21日報道《劃線價 到底是個什么“價”》)。3月14日,,福建省消委會正式對外宣布,,該會業(yè)已提起福建省首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定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制定的劃線價條款無效,。
電商平臺商品常有兩個價簽,,一個是現售價,一個劃線價,。劃線價往往比現售價高出許多,,但劃線價已“作廢”,現售價會讓消費者產生買到就是賺到的錯覺。2020年7月,,福州市消委會在受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fā)現,,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在其經營的京東商城設置了“京東價”和“劃線價”兩個價格種類,并在商品介紹頁面標注:“劃線價:商品展示的劃橫線價格為參考價,,并非原價,,該價格可能是品牌專柜標價、商品吊牌價或由品牌供應商提供的正品零售價(如廠商指導價,、建議零售價等)或該商品在京東平臺上曾經展示過的銷售價,;由于地區(qū)、時間的差異性和市場行情波動,,品牌專柜標價,、商品吊牌價等可能會與您購物時展示的不一致,該價格僅供您參考”(以下簡稱“劃線價條款”),。福州市消委會向相關電商發(fā)出建議函,,但相關電商對“劃線價”涉嫌誤導消費者的問題一直置之不理,“劃線價”現象仍長期存在各大電商平臺,。
為此,,福州市消委會就“劃線價”現象向福建省消委會提出公益訴訟建議。福建省消委會經調查發(fā)現,,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發(fā)布的《京東開放平臺商品價格規(guī)范》第1.3.2條款對劃線價的規(guī)定,,與京東商城商品介紹頁面末端設置的“劃線價條款”實質上是同一條款,內容也完全一致,。市場監(jiān)管總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了國市監(jiān)處〔2020〕29號《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京東商城的平臺內經營者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京東自營)就“劃線價”違反《價格法》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福建省消委會對上述證據進行固化并公證。福建省消委會認為,,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制定的“劃線價”并非原價,,免除平臺內經營者“降價”應當標示原價的法定責任;其次,,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規(guī)定“劃線價”并非原價,,同時也是免除自身的責任。但被告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為了避免“受平臺內經營者牽連”,,設置了“京東價格規(guī)范1.3.2”,,不僅是為平臺內經營者免責,同時也是為自己免除法定的連帶責任,故“京東價格規(guī)范1.3.2”應當認定為無效,。
由于被告經營的京東商城面向的是包括福州地域內的消費者在內的全國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因此福州屬于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之一,故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福建省消委會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神圣不可侵犯。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存在“以格式條款方式,,作出免除經營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guī)定”的行為,,該行為侵犯眾多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警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福建省消委會提起福建首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京東開放平臺商品價格規(guī)范》第1.3.2劃線價條款無效,;依法判令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公司支付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費和公證費。目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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