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浩)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戶主名字寫錯,房子該歸誰,?近日,,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最終在法院的調(diào)解下,房地產(chǎn)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撤銷備案登記手續(xù)并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購房款,。
記者了解到,消費者張某贇于2020年購買了一套小戶型商品房,,并與某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隨后他陸續(xù)支付了54萬余元首付款,余款申請了公積金貸款支付,。然而,,張某贇卻被告知公積金貸款無法申請。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告訴張某贇,,購房合同與身份證姓名不符,,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合同簽名為張某赟,,而身份證上的姓名為張某贇,,名字不同,遂拒絕為張某贇辦理公積金貸款,。
張某贇告訴記者,,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注意“赟”和“贇”字的不同,簽署時“赟”和“贇”字經(jīng)?;煊?,所以在上述購房簽購單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無意中簽下了“張某赟”,。
名字若有誤不僅貸款無法辦理,,更嚴重的是,這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人并非張某贇,,無法享有該套房屋上的權益,。
隨后,張某贇要求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購房款,,并賠償自己損失,。然而,房地產(chǎn)公司以預售合同已備案,,且“贇”字在電腦中很難查詢,,平時不方便使用為由拒絕了張某贇的要求,并建議張某贇可通過改名來取得房產(chǎn)證,。
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張某贇將房地產(chǎn)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與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地產(chǎn)公司退還54萬余元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30萬元,。
張某贇認為,房地產(chǎn)公司工作人員嚴重失職,,在合同簽訂時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對于自己不能正常辦理貸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對于自己重新預定房屋,,因房價上漲造成的損失,,被告也應當賠償。
房地產(chǎn)公司認為,,張某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錯誤的名字,,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鑒于原告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同意解除雙方間簽訂的合同并退還購房款,。對于張某贇要求賠償30萬元損失沒有依據(jù),,不予認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備案合同名字登記錯誤,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件。合同解除后,,房地產(chǎn)公司應當返還購房款,。至于原告張某贇要求房地產(chǎn)公司賠償30萬元損失,由于張某贇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法院不予認可,。
最終在法院的調(diào)解下,房地產(chǎn)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撤銷備案登記手續(xù)并退還張某贇已支付的購房款,。
法官說法
姓名寫錯須注銷原購房合同
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避免日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一旦購房合同中姓名寫錯,且該合同已經(jīng)在房屋管理相關部門辦理備案,,就必須注銷原購房合同,,再簽訂更名后的新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