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武曉莉)大數據,、個人信息查詢等技術手段對疫情防控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妥善保護和處置也一直是人們擔心的問題,。日前,浙江省發(fā)布《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明確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采取封存或銷毀等安全處理措施,。
小區(qū)、醫(yī)院,、賣場,、單位,、景點、飛機車船,、信息報送……疫情期間,,配合疫情防控的需要,人們在無數地方留下了包括姓名,、手機號,、身份證、人臉識別等敏感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但若個人信息保護措施缺位,,將有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發(fā)生。
如何處置這些信息是直接關系到個人信息保護的大事,,保留,、刪除還是徹底銷毀這些信息?近日,疫情的反復再次引發(fā)公眾對涉疫信息善后處理的關注,,浙江省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早在今年“兩會”期間,就有代表委員建議,,應針對疫情期間采集的個人信息設立退出機制;針對不同等級的突發(fā)事件,,應建立個人信息分級分類采集標準,以及后續(xù)個人信息的脫敏和安全銷毀機制,。
《條例(草案)》規(guī)定,,浙江省政府將打造公共數據平臺,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也能打造自身平臺,但這些平臺應成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數據共享的“唯一通道和載體”,?!稐l例(草案)》還規(guī)定,采集數據時不得強制要求個人采用多種方式重復驗證或以特定方式驗證,。已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采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信息重復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