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隨著用卡成本提高以及公眾防范意識增強,信息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開始將目光鎖定于有貸款需求的人群,,編造諸如“幫助做銀行流水”“辦理貸款”等謊言向其購買,、租用甚至騙用銀行卡。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通過實際案例,提醒消費者注意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2021年5月,,李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將其銀行卡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情況下,為自己的一張銀行卡辦理了U盾,,并換綁手機號,、重置網銀和密碼,然后將該銀行卡,、密碼,、U盾、手機卡(即“銀行卡四件套”)一并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李某提供的銀行卡被用于向劉玲等9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活動,有20余萬元進入該卡,。
2021年6月,,李某被警方抓獲,但他聲稱是受害人,,被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所騙,,拒不認罪。檢察官調查發(fā)現(xiàn),,李某是一名金融專業(yè)大學畢業(yè)生,,曾多年在銀行擔任信貸客戶經理,,其專業(yè)背景和工作經歷使其具有維護自身銀行賬戶和資金安全的起碼常識,應當知道將上述銀行卡交給他人會置自己的賬戶和財產于危險的境地,,也應當知道辦理貸款并不需要將本人“銀行卡四件套”交予他人,,且其個人有大量不良征信記錄,難以成功辦理合法貸款,。李某意識到犯罪分子可能將其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但他既沒有掛失銀行卡也沒有注銷銀行卡。結合本案其他客觀證據(jù),,足以認定李某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在確實、充分的證據(jù)面前,,最終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guī)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官提示,社會上有人以幫助辦理貸款為由索要銀行卡,,其實是謊言,。“銀行卡四件套”是犯罪分子實現(xiàn)犯罪違法所得錢款轉移的必要工具,一些持卡人貪圖蠅頭小利,,將“銀行卡四件套”提供給犯罪分子用于實施犯罪,,案發(fā)后辯稱不知銀行卡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意圖逃避刑事處罰,。但提供“銀行卡四件套”的人是否具備主觀“明知”,,司法機關會綜合全案證據(jù)進行認定,不具有合理性的無罪辯解是無效的。因此,,公眾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貪圖小便宜,拒絕一切索要“銀行卡四件套”的行為,。 (毛首佳 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