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尹訓銀)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的仿冒青島啤酒標識混淆行政訴訟案勝訴,。該案成為機構改革以來青島市首起反不正當競爭行政處罰訴訟經過二審并獲司法判決支持的案例,。
2021年5月,,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查處了平度市某批發(fā)商行經營“青麒牌特制啤酒”與青啤500ml(經典產品)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商業(yè)混淆行為,,并作出了罰款人民幣537750元的決定。
同年11月12日,,批發(fā)商行不服處罰,,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市場監(jiān)管局的行政處罰,。
在2022年3月8日的庭審中,,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積極出庭應訴,經過舉證質證,,該行政處罰最終獲得法院的定性支持,。
6月1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平度市某批發(fā)商行的訴訟請求,,維持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處罰的批發(fā)商行不服青島中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月18日,,山東高院經過審理后,下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終審判決,。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的代理人、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凱表示,,法院的判決理清了“經營者”的法律概念,,明確了法律適用的思路。不僅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作為實施“混淆行為”主體的“經營者”,,既包括從事商品生產的生產者也包括從事商品經營的銷售者或者提供服務者,,還明確了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銷售的商品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時,,其實施的“混淆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據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介紹,,自查辦民生領域案件“鐵拳”行動開展以來,,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先后查處了涉及仿冒青島啤酒商業(yè)混淆、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32起,,案值50余萬元,,罰沒款80余萬元,為企業(yè)挽回經濟損失150余萬元,。仿冒青島啤酒包裝,、裝潢標識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害知名企業(yè)的經濟利益,。此案的成功查處,,不僅是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推行“服務型執(zhí)法、打假保優(yōu)”的一個縮影,,也是執(zhí)法機關利用司法手段保護知名品牌,,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