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nèi)“人臉識別第一案”近日在杭州開庭,,“臉”受不受保護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法律人士表示,當前人臉識別等新技術被廣泛應用,,但相關法律仍存空白,,個人信息的采集和應用邊界有待明確。
動物園將入園方式從按指紋改成“刷臉”,,因不愿意使用人臉識別,,浙江理工大學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該案也成為國內(nèi)消費者起訴商家的“人臉識別第一案”。6月15日,,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將擇期宣判。
郭兵說,,自己起訴的目的其實不在經(jīng)濟補償,,他認為這是“對目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一種斗爭”。
焦點:“臉”受不受保護?
2019年4月27日,,郭兵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辦理了一張1360元的雙人年卡,。園方明確承諾在該卡有效期一年內(nèi)通過驗證年卡及指紋入園。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來自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一條短信:園區(qū)年卡系統(tǒng)已升級為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10月17日之后將無法正常入園,,需要盡快攜帶年卡到園區(qū)年卡中心辦理升級業(yè)務。
但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難道因為我拒絕人臉信息采集,作為年卡用戶的我就不能享受入園的權利嗎?”2019年10月28日,,與園方協(xié)商未果,,郭兵向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看個動物竟讓“交”出“人臉”,,是否有依據(jù)?“人臉”受不受保護?
據(jù)了解,,目前,我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散見于網(wǎng)絡安全法,、刑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尚在立法過程中。本案中,,郭兵及其代理律師援引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經(jīng)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熊超表示,,生物識別信息是個前沿問題,我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還存在一定的缺失,。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對個人隱私權是缺乏重視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說,,“但值得期待的是,,即將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專章規(guī)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特別將生物識別信息納入個人信息保護范疇,這是個巨大的進步,。”
追問:便利與隱私只能二選一?
酒店入住,、手機支付、安檢……當前人臉識別技術已經(jīng)被應用到眾多場景中,,其中不乏強制要求錄入信息的情況,。大數(shù)據(jù)時代,個人信息的采集和應用邊界在哪里?
采訪中,,多位專家表示,,“人臉識別第一案”涉及了個人敏感信息采集、利用的合法性,、必要性等多個原則,。
“進動物園強制‘刷臉’有沒有必要?必要性在哪里?有沒有告知消費者將采取哪些信息保密措施?”趙虎認為,各類主體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時候,,不能光強調(diào)權利,、不談義務。“動物園應該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比如保留其他入園方式,,讓不接受人臉識別的消費者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入園。”
企業(yè)網(wǎng)絡安全專家聯(lián)盟秘書長張威多年從事信息安全領域工作,,在他看來,,許多信息收集主體都忽視了“知情同意”原則。“我們?nèi)マk理某項業(yè)務,,常常需要填寫個人信息表,。信息收集者應該向信息提供者出具相關協(xié)議,詳細寫明采集來的信息如何保管和使用,,請用戶簽字同意,。但現(xiàn)實中,這樣的情況很少出現(xiàn),。”
“除了采集過程,,個人信息保護還涉及很多方面。比如用戶應該有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張威說,,“我們之前做過一個調(diào)研,發(fā)現(xiàn)在很多招聘網(wǎng)站上,,求職者在已經(jīng)找到工作后,,沒法刪除當初留在網(wǎng)站上的個人信息。”
課題:如何對技術濫用喊停?
“其實,‘人臉識別第一案’本身只是一起合同糾紛,,但之所以引發(fā)這么多關注,,是因為它觸及了敏感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趙虎表示,,“這起案件提醒我們,,應該警惕技術‘升級換代’外衣下對消費者的侵權行為。”
“不管是進商場,、游樂場等,,我們進越來越多的場所都被要求填寫個人信息,甚至采集面部信息,。但究竟哪些主體,、在哪些范圍內(nèi)有權利采集,目前這一塊的規(guī)定上還是空白,。”熊超認為,,采集人臉等個人敏感信息,應該有法律依據(jù)或者國家相關單位的授權,,并且在采集前主動告知說明其采集依據(jù),。
“一些單位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經(jīng)過了有關部門的授權,,可以采集人臉信息。”張威說,,“而此案中,,如果園區(qū)不經(jīng)授權采集人臉信息,只是出于減少人工審核工作量,、提高入園效率的考慮,,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核心還是在于標準和規(guī)范,。”熊超表示,,對于什么樣的主體有權利采集人臉信息、在什么范疇之內(nèi)使用,,相關部門應該建立起認證標準和審核準入機制,。信息采集機構必須在技術或管理上達到這個認證標準,經(jīng)過審批之后,,才有資格進行人臉信息采集,。
作為“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郭兵向媒體表示,,該案對人臉識別的商業(yè)應用中存在的個人信息安全隱患起到警示作用,,希望未來立法及監(jiān)管能夠對這方面更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