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聶國春)9月18日,央行網站發(fā)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涵蓋金融機構行為規(guī)范,、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解決,、監(jiān)督與管理機制等內容,。根據《辦法》,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銀行開展利率,、人民幣,、外匯、黃金市場,、國庫,、支付、清算,、反洗錢,、征信等相關的業(yè)務管理,以及與上述業(yè)務相關的金融營銷宣傳和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工作,,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適用《辦法》規(guī)定,。
《辦法》要求,,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和全流程管控機制,。《辦法》明確,,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意愿,。同時,,在信息披露時,,要應當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對利率,、費用、收益及風險等與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信息,,應當根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復雜程度及風險等級,,對其中關鍵的專業(yè)術語進行解釋說明。此外,,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yōu)勢地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費者接受同業(yè)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
《辦法》還規(guī)定,,銀行及支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二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yè)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夸大表述,。三是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保證,。四是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此外,《辦法》專章設置了法律責任,,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guī)成本較低的問題,。
央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2016年,,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出臺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此次將《辦法》修訂升格為部門規(guī)章,以人民銀行令形式發(fā)布實施,,是堅持金融監(jiān)管問題導向的客觀需要,、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也是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guī)成本的迫切需要,。 該負責人強調,,《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尤其是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八項權利進行了重點突出,、有的放矢的規(guī)范。例如,,《辦法》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規(guī)范;在延續(xù)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了優(yōu)化,。
據了解,,《辦法》在意見征集期內收到意見建議共計108條。經研究,,采納意見建議32條,,部分采納意見建議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