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消費者去銀行辦理定期存款,,卻被推薦購買理財產品,。然而,一年后去支取時,,銀行竟稱客戶未購買理財產品,,只能支付活期利息。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顯示,,這起金融委托理財糾紛二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中國銀行北京信息路支行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根據(jù)此前判決,中行信息路支行需賠償客戶常某的合理利息損失,。
2016年5月16日,,常某攜帶30萬元現(xiàn)金來到中行信息路支行。常某稱,,自己本想辦理定期存款業(yè)務,,但在柜臺辦理時,該行工作人員王某勸說其購買高收益理財產品,。于是,他與中行簽訂了《中銀理財/財富管理服務協(xié)議》,。該支行給他開辦了中銀理財貴賓卡一張,,30萬元現(xiàn)金也于當日存入該卡中。
根據(jù)協(xié)議,,中行可向常某提供的中銀理財服務包括:為常某配備專業(yè)個人客戶經(jīng)理;根據(jù)常某金融需求和風險承受度,,為其推薦合適的理財產品,提供有針對性的投資理財服務方案;提供中銀理財客戶專享的舒適服務場所為常某辦理業(yè)務;向常某提供中銀理財貴賓借記卡;舉辦專屬的各類講座和活動,,為常某提供了解金融市場以及與其他理財客戶交流的機會,。
2017年8月30日,,常某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取該筆理財,,但中行信息路支行卻拒不給付,常某遂訴至法院,。
在一審過程中,,常某稱當時未做風險評級,,僅告訴其一年期到期后就把30萬元及理財收益打到其當日辦理的理財貴賓卡中,,收益有6.8%,。中行信息路支行則表示,常某到該行辦理的是活期存款業(yè)務,,因常某沒有中國銀行的銀行卡,,所以現(xiàn)場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因其沒有購買理財產品,,故沒有做風險評級,。
然而,當一審法院詢問中行能否提供常某辦理業(yè)務的視頻或音頻資料時,,中行方面表示,,因時間太久,相關資料已超出保存期限,,無法向法庭提供,。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常某已在中行信息路支行開戶辦理中銀理財貴賓卡并存入30萬元,,根據(jù)上述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該行應向常某提供中銀理財服務,。然而,,中行信息路支行一直未對常某進行風險評級,直至2017年4月24日,,中行信息路支行才首次向常某發(fā)送短信告知其理財經(jīng)理的相關信息,。
一審法院指出,該行未對客戶進行適當性評估,,亦未能結合客戶需求,、專業(yè)程度、交易經(jīng)驗等向客戶推薦適當產品,,違反了合同項下的適當性義務,,并致使常某誤以為中行信息路支行已經(jīng)為其購買理財產品,導致常某在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遭受損失,。而且,,常某攜帶數(shù)十萬元現(xiàn)金前往中行信息路支行,顯然其目的不會僅為辦理活期存款業(yè)務,,其改變辦理定期存款的計劃,,顯然是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而非活期利率,。
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中行信息路支行在履行服務協(xié)議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常某的合理損失,計算方法為: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基準利率標準計算。
一審判決后,,中行信息路支行不服上訴,。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并駁回了該行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