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qū)的簡先生發(fā)現自己新買的手機出故障了,。為了方便老人平時與孫子視頻聊天,簡先生在某品牌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200元的手機,,準備送給母親,。
然而,當簡先生在教母親使用手機時,,發(fā)現手機在剛接通電話的20秒時間里沒有聲音,。當初購買手機時,商家承諾過,,若是手機在使用的時候有問題,,七天之內可以免費更換。所以簡先生就拿著手機來到手機店,,希望商家能夠為他更換一部手機,,但是手機店的工作人員表示,前提是手機出現質量問題才能給換,,得把手機拿到廠家專門的售后部門去檢測,。簡先生又輾轉去了售后部門檢測點,但售后點檢測不出問題,,拒絕開具質量不合格報告,。
為此,簡先生投訴至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仁皇山分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隨即聯(lián)系了該手機品牌的全國售后。售后人員表示,,當地售后點技術有限,,需要將手機返廠進行查看。
簡先生將手機寄出三日后,工作人員向品牌客服詢問檢測結果,,客服表示,,返廠仍未檢測出問題,無法開具證明,。經過工作人員與客服溝通協(xié)商,,客服最終表示,將手機先寄回給簡先生,,如果還出現該情況,,及時拍攝故障視頻,將視頻給到售后,,經售后部門確認后,,將出具質量不合格報告。
9月26日上午,,手機再次出現問題,,簡先生致電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lián)系客服,,將故障視頻給到客服,,客服確認后表示會聯(lián)系當地售后點開具質量不合格報告。9月27日上午,,工作人員通知簡先生前往售后點領取質量不合格報告,,憑該報告可前往門店退換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主機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fā)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提醒消費者:購買手機時,盡量選擇信譽好的大商場或專柜,,一定要索取發(fā)票,、信譽卡,核對手機串碼與包裝,、手機內部商品標帖所標注的是否一致,,核對手機附件是否齊全;維修手機時,,應要求開具正式維修憑證,,明確手機所存在的問題,并妥善保管,;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或到轄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