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倆在微信朋友圈,、業(yè)主群吐槽商家,被起訴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商家的訴訟請求。
因為接受采訪,,在朋友圈發(fā)布所購買商品的相關言論,,就被商家以侵犯名譽為由訴至法院,可以說,,這樣的例子較為鮮見,。被起訴的消費者應該也是滿腹委屈。好在當?shù)胤ㄔ厚g回了商家的無理起訴,。此事件折射出,,非常有必要強調(diào)消費者對商品的 “吐槽權”及“差評權”,將其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來對待和保護,。
應該說,,“吐槽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關鍵,。如在電商網(wǎng)站上,,消費者通過瀏覽,、分析各種好評和差評,并參考商品總體評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判斷和選擇,。
那么,尊重和保護消費者對商品的“吐槽權”,,是商家應盡的義務,。對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guī)定,,電商平臺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nèi)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評價,否則將承擔最高50萬元罰款,。即電商平臺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評,、中評和差評,,不屏蔽和刪除差評,確保消費者可完整地查看評價,。
那么,,實體店的商家是否也應尊重、容忍消費者的吐槽或差評呢?答案無疑是肯定的,。要知道,,對于質(zhì)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自然有差評的權利,。即便是優(yōu)質(zhì)商品,,由于“眾口難調(diào)”,消費者的體驗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商家無權要求消費者統(tǒng)一口徑,。
甚至可以說,對于質(zhì)量較差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進行投訴,、舉報、曝光,、起訴的做法,,不僅是其權利,也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xiàn),。只有如此,,方能讓商家有提供優(yōu)質(zhì)商品和服務的壓力,進而讓消費者享受到優(yōu)質(zhì)的商品和服務,,而不是憑運氣來選購商品,。
具體到此事件中,,消費者認為商品存在問題,而且商品也確實存在問題,,在商家不愿意積極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消費者予以曝光完全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手段,根本沒有侵犯商家的名譽權,?;蛘哒f,商家因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合格,,理當承擔被差評和曝光的后果,,并認真反思后加以改進,而不是遷怒于消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