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媒體報道,,一些直播帶貨的主播,,通過惡意砍價、吵架,、辱罵,、演戲等方式,誘導粉絲購買劣質商品,,嚴重影響了用戶的購物體驗,、觀感體驗,損害消費者利益,,受到平臺的處罰,。
在主播與商家的連麥過程中,主播強硬要求賣家降價,,經(jīng)過一番“腥風血雨”的討價還價后,,賣家豪氣妥協(xié);老板娘要以低價格賣貨,,老板卻辱罵對方;主播拼命向商家砍價,,砍不下來后憤而表示 “自掏腰包補齊差價”,,以便給粉絲創(chuàng)造低價折扣……這樣 “生動”且富有戲劇性的場景在直播間里上演,但這些讓人“感動”的賣貨細節(jié),,原來很多只是演戲。這讓知道真相的消費者情何以堪?
以這些不光彩手段誘導粉絲購買商品,,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其中第三款為 “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xiàn)場說明和演示”,,第四款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第五款為“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六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顯然,,直播電商“演戲賣貨”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欺詐,。
“演戲賣貨”中,,主播收獲了打榜的錢以及與商家合作的費用,商家以不錯的價格賣出商品,,甚至是劣質商品,只有消費者成為被“套路”的受害者,。因此,,直播平臺有義務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營造公平,、協(xié)作、透明的網(wǎng)購環(huán)境,,是平臺的職責所在。
但治理“演戲賣貨”不能止于平臺自罰商家,,還需監(jiān)管部門加大監(jiān)管力度,。通過暢通舉報機制,,對此類行為加大執(zhí)法力度,讓違法的平臺,、主播和商家受到應有的懲罰,。還要細化直播賣貨的制度,防止耍小聰明的主播和商家打擦邊球,。
消費者也應當擦亮眼睛,,當商品的價格被“飆戲”的主播砍成所謂的“骨折價”,那消費者更需小心,,“骨折價”后面藏著的可能是坑人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