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昌訊(王龍生 記者朱海)近日,,經(jīng)江西省遂川縣市場監(jiān)管局多次調解,,該縣一車行老板最終將7000元摩托車款退給了學生小郭的家長,,一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購車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今年3月初,遂川某中學初一學生小郭趁家長不注意,,從母親的銀行卡中偷偷支取了8000余元現(xiàn)金,,到遂川縣縣城一車行,準備購買一輛女式摩托車,。車行老板看小郭個子比較瘦小,,不像是成年人,就要求小郭叫其家長一起過來,,才同意銷售摩托車給他,??尚」浴澳赣H有事不能過來,是她叫我過來買的,,不然我母親也不會給我買摩托車的錢”為理由,,搪塞過去了。最后,,小郭以82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女式摩托車,車行也未和小郭簽訂《購車合同》,。買回摩托車后,,小郭不敢騎回家,停放在離家不遠的地方,,早上從家中騎自行車出來,,然后再換摩托車騎到學校。4月初,,老師發(fā)現(xiàn)小郭在校園內騎著一輛很多地方都摔壞了的新摩托車,,就打電話告訴了小郭的家長。
小郭的家長了解了事情經(jīng)過后,,找到車行老板,,要求全額退款。但車行稱,,摩托車一經(jīng)售出概不退回,。而且,摩托車也被小郭摔壞多處,,僅修理費就要1000余元,。因與車行老板協(xié)商未果,4月中旬,,小郭的家長向遂川縣12315投訴,,要求車行老板全額退回小郭的購車款。
遂川縣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調查后認為,,小郭只有13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摩托車的行為,,不能滿足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摩托車是屬于可能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交通工具,,須取得摩托車駕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車行向未成年人銷售摩托車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jīng)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規(guī)定,。盡管當時小郭在購買摩托車時車行也懷疑過他是未成年人,,但并沒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理應承擔此次糾紛的主要責任,。
最終,,經(jīng)工作人員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車行退回購車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