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施本允)日前,消費者嚴女士和老公李先生看中了一款移門,,無論是款式還是顏色,,夫妻二人很是心儀,遂與家裝公司進行對接,,說明了想要移門的顏色和尺寸,。不久后,家裝公司將移門運送至嚴女士家,,可嚴女士發(fā)現,,原本口頭約定的灰色移門變成了白色的,隨即向家裝公司提出更換,。家裝公司認為,,定做商品不能隨意更換,提出可將移門的玻璃進行更換,,作為補救措施,,但嚴女士需要承擔3000多元的玻璃費用 。僵持之下,,嚴女士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求助,,南太湖新區(qū)消費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進行了調處。
調解過程中,,家裝公司表示,,公司客服在微信上就移門的顏色和尺寸征詢過李先生的意見,得到李先生確認后,,才下單定制加工的,,現在要求退貨退款是不合理,同時提供了李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
嚴女士表示,,平時都是自己和家裝公司客服聯系相關家裝事項,對于老公李先生在微信上達成的協議并不知情,。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認為,,數字時代,微信,、電話,、短信、書面簽字都可以作為合同協議的參考依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除外,。隨后,,經調解員與李先生確認,,李先生承認在微信中對定制方案有認可同意的表達,愿意承擔玻璃費用的50%,。
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表示,,根據《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意思表示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雖然有微信聊天記錄,,但商家沒有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填寫單子,導致李先生誤下單,,且平時都是嚴女士和客服聯系,,商家應和嚴女士溝通達成協議。經調解,,商家表示同意承擔另外一半玻璃費用1500元,。
該投訴中,雙方均無明顯過錯,,但商家與客戶、家庭男女主人之間的交流存在欠缺,,導致問題的出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除外”,,消費者購買的移門是定做產品,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基于雙方有重大誤解產生的消費糾紛,,最后雙方在調解員的調和下及時化解矛盾,各自承擔一半的損失,。
對此,,南太湖新區(qū)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家裝消費市場矛盾層出不窮,,作為消費者應理性消費,、慎重消費,一旦做出同意或認可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作為商家應當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貨品,,讓消費者滿意才是家裝市場和諧發(fā)展的重要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