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楊晏 記者徐文智)未出售的無牌新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相關賠償責任,,應該如何劃分與賠償,?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就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進行了審理,,依據(jù)《民法典》判決各方相關共同承擔責任,。
2020年,,陜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采購了一批新車,,按照以往的習慣,,將這批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車輛的地面運輸業(yè)務交由西安某物流公司,。為了節(jié)約成本,該物流公司以每臺車70元的價格將運輸業(yè)務轉包給張某,,張某又以每臺車30元的價格雇傭王某運輸,。
王某在駕駛其中一輛新車時,與橫過道路的李某發(fā)生碰撞,,導致李某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因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李某將王某,、張某、西安某物流公司,、陜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訴至未央?yún)^(qū)法院,。
庭審中,被告王某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但認為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被告亦不愿意賠償。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法官劉曉國將庭審與釋法析理相結合,,認真向雙方當事人闡明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終各被告均表示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關于責任劃分無法達成一致,,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最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陜西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西安某物流公司承擔50%賠償責任,,張某、王某承擔40%賠償責任,。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西安某物流公司當日便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其他被告也先后履行了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法官還提醒,汽車銷售和運輸企業(yè)應依法經營,,未取得通行牌證的新車不得直接上路,,切莫為壓縮成本,心存僥幸,,當心“省了小錢,、賠了大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