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吳大爺在超市購物,,準備離開時安檢門發(fā)出警報,,超市工作人員懷疑其攜帶了未付款的商品,遂以拍,、捏手臂,、褲包等處的方式對其搜身,有圍觀群眾在一旁觀看,。經(jīng)公安機關調查核實,,超市安檢閘門突然發(fā)出警報是因為顧客攜帶的鑰匙扣上帶有磁扣,而非攜帶了未付錢的商品,。近日,,重慶市合川區(qū)法院對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判決該超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據(jù)11月16日《人民法院報》報道)
很多超市為了避免因商品失竊帶來的損失,,通常會想方設法“抓小偷”。這既合乎常理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行使自主權的體現(xiàn),。但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抓小偷”還是設置監(jiān)控,、安檢門,,都不應超過合理限度,更不能動輒以扣留,、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現(xiàn)實中,很多超市經(jīng)營管理者對失竊現(xiàn)象非常頭痛,,對“順手牽羊”者異常痛恨,,甚至不惜扣留、搜身,、羞辱疑似偷竊商品者,。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jù),,相反已經(jīng)嚴重違法。根據(jù)《民法典》,,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譽、榮譽等權利受到保護,,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權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即便對于一些違法犯罪者也不能過分羞辱其人格,,貶損其名譽,。譬如,法院可以公布“老賴”照片等個人信息,,公安機關可以通緝逃犯,。但這只是客觀真實地發(fā)布相應的信息,并不帶有羞辱性,、貶損性內容,,不構成對公民人格權的侵犯。
而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經(jīng)營者不是執(zhí)法者,,無權通過限制人身自由、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相反,,經(jīng)營者有保護消費者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義務,,而非變身執(zhí)法者來“壓制”消費者。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由此可見,,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線,。如果因為安檢門報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懷疑消費者“順手牽羊”拿了商品未付款,也應通過勸說等方式加以解決,,不得強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即便是當場抓獲了偷竊商品者,也應當及時報警,,并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或者加以“看管”以等待警察到場處理,這是其行使自主權的合理行為,。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權,,也應遵循合理限度,而非“私設公堂”,,毆打,、侮辱、長時間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
舉重以明輕,,作為非公權力機關,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權外,,沒有任何限制,、侵犯消費者的其他權利。其擅自對消費者進行搜身,,已經(jīng)嚴重侵害了消費者人格尊嚴,,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等責任,。擅自對消費者搜身的超市被判敗訴無疑具有警示意義,,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維護權利應依法而行,。如果摒棄正規(guī)渠道,,隨意動用私刑,將會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叢林社會”。只有遵循法律,,依法而為,,方能既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又避免承擔侵權乃至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