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宣稱全場4.8折的飲品券,,卻有近500個商品無法使用該優(yōu)惠券,,這讓消費者鄔先生感覺上當受騙,。經上海市長寧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協調,,最終商家修改飲品券使用說明,,鄔先生能夠使用飲品券正常下單,。
據了解,,近日,,鄔先生向長寧區(qū)消保委反映,,其在某咖啡品牌小程序購買了會員月卡,包含30張飲品券,,該券描述全場4.8折,,但實際使用時僅有少部分飲品可以使用。鄔先生覺得上當受騙,向長寧區(qū)消保委進行了投訴,。
長寧區(qū)消保委向鄔先生了解得知,產品的使用說明中第一條便表明本券只適用除了其中3個系列飲品外的所有商品,。但鄔先生仍然不能享受優(yōu)惠,,因為使用說明中還有一個鏈接,,其中詳細列明了該券不適用的商品,其中有21個分類近500個商品,。鄔先生表示,,那么多的不適用商品如何能自稱全場可用,?
隨后,長寧區(qū)消保委聯系企業(yè)反饋情況,,并明確表示根據商品使用說明除去標明的3個系列無法使用外其他商品應當適用該券,。最終經營者回復已修改飲品券使用說明,鄔先生已能夠使用飲品券正常下單,。
長寧區(qū)消保委指出,,經營者通常會以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但往往遇到理解歧義時經營者會以有利于經營方的角度向消費者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藯l,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