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吳采平)湖北省武漢市的消費者劉女士花2300元購買了一副型號為WI-1000XM2的索尼耳機,充電時誤將包裝盒內配備的飛機轉接頭當成充電插頭使用,,致使耳機爆炸起火,,將其兒子的右手燒傷。商家卻認為這是消費者操作不當造成的,,不愿擔責,。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因消費者錯誤使用飛機轉接頭給耳機充電,,造成耳機損壞等事故并非個例,,大多數(shù)消費者不知道飛機轉接頭的用途。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提醒,,經(jīng)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風險隱患要盡提醒告知義務,。
消費者展示燒壞的耳機。吳采平/攝
飛機轉接頭上的提示,。吳采平/攝
事件
飛機轉接頭充電引發(fā)爆炸
2月17日下午,,劉女士在武漢市武昌區(qū)漢街美承店購買了一副WI-1000XM2索尼耳機,支付了2300元,。當天晚上回家,,劉女士的兒子用該耳機包裝盒內配備的插頭給耳機充電,沒想到瞬間發(fā)生了爆炸,連響了5聲爆炸聲后,,耳機又起了火,。劉女士迅速斷電后把火撲滅,但劉女士兒子右手的4個手指被燒傷,,耳機也燒壞了,。
事故發(fā)生后,劉女士與美承店聯(lián)系,,才知道索尼耳機包裝盒內配備的插頭不是耳機的充電插頭,,而是用于飛機上的耳機插頭轉接器(也稱飛機轉接頭或飛行插頭)。美承店認為,,該事故屬于消費者操作不當,,全部責任在消費者,和他們沒有關系,,因為飛機轉接頭上貼了“請不要插入電源插座”的提醒,。
2月18日,索尼廠家客服人員也表示,,消費者的耳機不能維修,,更不在保修范圍內,消費者可以重新再買一個,。索尼客服人員稱,說明書對如何使用寫得清清楚楚,。
“買耳機的時候,,美承店的工作人員打開索尼耳機的包裝盒,現(xiàn)場讓我們試聽了耳機的音響效果,,沒有提示過任何充電的事情,。而且耳機包裝盒內只配備了一個插頭,容易使人誤認為是用來給耳機充電的,。”劉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作為普通消費者,買耳機就是使用,,耳機的操作也不復雜,,我們的確沒有從頭到尾把說明書看完。但對這種可能發(fā)生危險,,還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商家在銷售時就應該明確地提醒或者警示消費者。”
劉女士認為,,此款產(chǎn)品存在安全隱患,。出事后,美承店和索尼廠家將責任推得干干凈凈,無視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調查
多數(shù)消費者不知飛機轉接頭
2月23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致電美承店。該店劉店長表示,,劉女士到該店購買索尼耳機時,,工作人員加了劉女士的微信,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有問題可以隨時詢問工作人員,。事故發(fā)生后,,該店也及時跟索尼廠家客服溝通過。對方表示,,產(chǎn)品有詳細的說明書,,飛機轉接頭上也貼有提示,該事故純屬消費者操作不當,,經(jīng)銷商和索尼廠家不承擔責任,。
記者在劉女士提供的索尼耳機飛機轉接頭上看到,該轉接頭的一面確實張貼有“請不要插入電源插座”的提示,。該款索尼耳機的中文說明書對飛機轉接頭是這樣介紹的:“本插頭適配器設計為在飛機上使用,。請勿將其連接到電源插座。”記者看到,,該提示語的字體字號并沒有特別突出,。說明書中關于該產(chǎn)品充電的內容也沒有進行特別提示,只是載明:“本機只可使用USB充電,。充電要求電腦具有USB端口或USB交流電源適配器,。”
記者在網(wǎng)上搜索發(fā)現(xiàn),在SONY吧發(fā)帖子吐槽類似事件的消費者不少,。他們跟劉女士一樣,,因為錯誤使用了飛機轉接頭給索尼耳機充電,致使耳機被燒壞,。
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只有幾個高端品牌的耳機包裝盒內附帶有飛機轉接頭,一般售價都在2000元以上,。國內中低端的耳機產(chǎn)品都沒有配置飛機轉接頭,。
記者隨機采訪了20名消費者,只有1名消費者表示知道耳機飛機轉接頭,,但并沒有使用過,。19名消費者表示沒聽說或不知道飛機轉接頭的用途。美承店的劉店長也證實,,很多購買耳機的消費者都沒有使用過飛機轉接頭,。有消費者認為,,索尼耳機在國內配備的飛機轉接頭實際用處并不多,卻對消費者的使用造成了誤導,。
觀點
對“危害后果”提示不到位
2月22日,,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祥斌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認為,作為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這一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可能危及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商品或服務,,經(jīng)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且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該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該事件中,,消費者購買的索尼耳機配備的飛機轉接頭上貼有“請不要插入電源插座”的提示語,,但對于插入電源插座后所帶來的危害后果以及正確使用該插頭的方法,經(jīng)營者并沒有給予充分提示和說明,,因此不能認為經(jīng)營者完全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對于由此給使用方造成的人身和財產(chǎn)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劉女士投訴反映的問題,,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表示,,人身安全權是消費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首項權利,企業(yè)是守護消費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該消委會將對該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并對涉事企業(yè)進行約談勸諭。湖北省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使用電子產(chǎn)品前一定要仔細閱讀產(chǎn)品說明書,。同時,經(jīng)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風險隱患一定要盡到對消費者的充分提醒和告知義務,。